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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源高端医疗保险条款

作者:admin  来源:高端医疗保险   发表时间:2017-10-05 14:30:55
PICC康源高端医疗保险条款
1 被保险人范围
1.1 被保险人范围 凡投保时出生满14天(须已健康出院)至65周岁7.1,身体健康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连续参加本保险者,其年龄可延长至69周岁。
2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2.2 等待期设置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公司将对一段时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段时间称为等待期。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的等待期设置如下:
1)因疾病需要门诊治疗的,自本合同生效日起7日为等待期;
2)因疾病需要住院7.2治疗的,自本合同生效日起15日为等待期;
3)因牙科疾病而享有本合同约定的牙科医疗保险责任的,自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为等待期;
4)因精神疾病需要住院或门诊治疗的,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00日为等待期;
5)因意外伤害7.3引起的住院及门诊,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续保时,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2.3 保障地区
本公司提供三类保障地区供投保人选择:
1)中国大陆(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2)亚洲国家及地区;
3)全球。
本公司将在投保人所选的保障地区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但本条款第2.4.7条“紧急救援服务”则不受保障地区范围的限制。
2.4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与可选责任。投保人可只投保基本责任,也可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同时投保可选责任,但不可以单独投保可选责任。
在投保时,投保人应选择保障地区、可选责任,确定具体的保障计划,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对于保险单中标明“不适用”的保险保障,本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本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在每一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在承保责任范围内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及服务费用,以合同约定的各项责任的限额为限,且各项责任累计给付不得超过保障计划中所载明的年度限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4.1 住院医疗保险金(基本责任)
被保险人在其保障地区范围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等待期满后因疾病原因经医院7.4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其住院期间发生的下列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各项医疗费用累计给付不得超过住院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如果个别项目单独设定了给付限制,该项目的给付亦应服从此限制。
器官移植7.5手术医疗保险金、CT和核磁共振保险金属于“特殊责任”范围,不包含在“住院医疗保险金”责任范围内。
膳食费及床位费用 本公司承担被保险人住院期间的膳食费和床位费用7.6。床位费用在中国大陆地区限于标准单人病房的住院床位费用,在中国境外7.7不高于标准半私病房(semi-private room)的住院床位费用(不包括套房、家庭病房)。膳食费限于由医院提供的合理膳食,但不包括住院期间购买的个人用品的费用。
重症监护病房床位费用 本公司承担被保险人住院期间经医院诊断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而产生的床位费用。重症监护病房指配有中心监护台、心电监护仪及其他监护抢救设施,相对封闭管理,符合ICU、CCU标准的单人或多人监护病房。
未成年人住院期间监护人的陪床费用 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如医生7.8要求监护人陪伴,本公司承担其监护人(仅限一人)的陪床费用。陪床费用不得高于被保险人的床位费用。
药品费用 本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西药、中药和中成药费用。药品须由医生开具处方并在住院期间使用。
护理费用 本公司承担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发生的护理费用7.9,护理等级须与医嘱相符。
医生费用 本公司承担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发生的经治医生的诊疗费用和会诊医生的会诊费用。
治疗费用 本公司承担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发生的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治疗费、材料费、输血费和输氧费。各种放射治疗、化学治疗、物理治疗费用也属于给付范围。
检查化验费用 本公司承担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发生的以诊断疾病为目的的各种检查化验费,如病理检查费、实验室化验费、放射检查费和B超检查费等。
手术费用 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进行手术治疗时,本公司承担与手术治疗相关的合理医疗费用,如手术费、麻醉费、手术设备和器械使用费以及卫生材料费用等。
急救车费用 如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本公司承担医院或专业急救机构用急救车将被保险人从事故发生地点转送到医院或在医院之间进行转送的费用,包括急救车费以及在急救车上发生的用于抢救的医疗费用。急救车的使用仅限于同一城市中的医疗运送。
精神疾病住院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根据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或《中国精神病分类方案和诊断标准》明确诊断),在本公司认可的精神病治疗机构或设有精神病科室的医院住院治疗精神疾病,本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辅助医疗器具
如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使用了替代身体某项机能的合理且必需的辅助医疗器具(如心脏起搏器、假肢或义眼等),本公司承担这些医疗器具的使用和维修费用。但这些医疗器具必须在住院期间进行调试并置留体内。
假牙或植牙、助听器、轮椅费用不在“辅助医疗器具”保障范围内。
责任延续 如被保险人住院接受治疗,在保险期间结束时仍未出院,本公司按以上规定承担本次住院自保险期间结束之日起30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但累计天数以各项责任对应的最高给付天数为限,累计给付金额以各对应项费用最高给付金额为限且不超过被保险人的年度总限额。
2.4.2 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可选责任)
被保险人在其保障地区范围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等待期满后因疾病原因在医院门急诊7.10治疗发生的下列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比例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但各项医疗费用累计给付不得超过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如果个别项目单独设定了给付限制,该项目的给付亦应服从此限制。
门诊肾透析保险金、CT和核磁共振保险金属于“特殊责任”范围,不包含在“门急诊医疗保险金”责任范围内。
挂号费/医生费用 本公司承担被保险人门急诊治疗期间发生的挂号费、经治医生的诊疗费用和会诊医生的会诊费用。
药品费用 本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在门急诊治疗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西药、中药和中成药费用。药品须由医生开具处方。
治疗费用 本公司承担被保险人门急诊治疗期间发生的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治疗费、材料费、输血费和输氧费。各种放射治疗、化学治疗、物理治疗费用也属于给付范围。
检查化验费用 本公司承担被保险人门急诊治疗期间发生的以诊断疾病为目的的各种检查化验费,如病理检查费、实验室化验费、放射检查费和B超检查费等。
手术费用 被保险人在门急诊治疗期间进行手术治疗时,本公司承担与手术治疗相关的合理医疗费用,如手术费、麻醉费、手术设备和器械使用费以及卫生材料费用等。
紧急牙科治疗费用
本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对原未经过任何治疗的、完整无损的自身牙齿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72小时内接受的紧急治疗费用,但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紧急牙科治疗费用不得超过人民币30000元。
本项责任所指的意外伤害不包括如下情形:
1)在咀嚼食物或进食过程中造成的伤害;
2)牙齿日常磨损和老化;
3)刷牙或其他口腔清洁过程中引起的伤害;
4)非因外力撞击造成的口腔伤害。
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后除了为对创面进行修复、缝合进行的基本手术治疗外,任何牙齿修补、使用贵金属材料填充、镶装、任何牙齿矫正治疗或在医院进行的其它牙科手术均不属于紧急牙科保险责任范围。
精神疾病门诊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根据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或《中国精神病分类方案和诊断标准》明确诊断),在本公司认可的精神病治疗机构或设有精神病科室的医院的门诊部治疗精神疾病,本公司承担被保险人门诊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2.4.3 牙科医疗保险金(可选责任) 被保险人在其保障地区范围内、具有合法医疗执照并在当地注册的牙科诊所7.11或医院牙科接受以下牙科治疗项目时,对其治疗期间发生的下列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比例给付牙科医疗保险金,但各项医疗费用累计给付不得超过牙科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如果个别项目单独设定了给付限制,该项目的给付亦应服从此限制。
预防性治疗 本公司承担被保险人接受口腔常规检查和一次洁牙的费用。
基本治疗 本公司承担被保险人拔牙、补牙、牙根治疗、牙周疾病治疗(包括牙龈炎、牙周病及其他牙龈治疗)的费用。
本项责任不包括:
1)任何具有美容性质的牙科治疗如陶瓷镶盖牙齿、美白牙齿以及种植、正畸治疗;
2)任何牙科治疗过程中使用的贵金属材料、假牙。
2.4.4 中医治疗保险金(可选责任) 本公司承担被保险人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在其保障地区范围内接受由当地注册且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专业医生实施的针灸、正骨、推拿、脊柱指压费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的每次中医治疗费用、给付次数以约定的金额、次数为限。
2.4.5 特殊责任(可选责任)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向被保险人提供下列特殊责任:
器官移植手术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其保障地区范围内的医院因器官移植而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手术医疗费用(不含器官组织源费),本公司按约定的比例给付器官移植手术医疗保险金,且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金额不得超过器官移植手术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
门诊肾透析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其保障地区范围内的医院进行门诊肾透析,本公司就其门诊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按约定的比例给付门诊肾透析保险金,且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金额不得超过门诊肾透析保险金的保险金额。
CT和核磁共振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其保障地区范围内的医院进行CT和核磁共振检查,本公司就其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按约定的比例给付CT和核磁共振保险金,且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金额不得超过CT和核磁共振保险金的保险金额。
2.4.6 特别提示
被保险人在特定医院治疗的,本公司按照“根据本条款2.4.1至2.4.5项‘保险责任’部分计算的各项保险金数额×特定医院的约定给付比例”给付各项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美国和加拿大地区接受治疗的,被保险人应在本公司建立的医疗服务网络内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网络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未在网络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本公司按照“根据本条款2.4.1至2.4.5项‘保险责任’部分计算的各项保险金数额×50%”给付各项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除外医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保留变更特定医院、网络医疗机构和除外医院的权利,并将定期或不定期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予以通报,被保险人亦可登录本公司官方网站(www.picchealth.com)或者致电(95591或4006695518)查询。
2.4.7 紧急救援服务(可选责任)
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旅行7.12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7.13,需要紧急救援时,本公司通过授权的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承担以下责任及其费用,且保险期间内累计承担的各项责任费用总和不得超过紧急救援服务的保险金额。
中英文援助热线电话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需要救助时,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提供24小时中英文援助热线电话服务。
紧急医疗运送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需要紧急救援的,应及时拨打本公司提供的24小时援助热线电话通知救援机构,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以下简称授权医生)将根据其专业知识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咨询,如授权医生确认被保险人需要医疗援助时,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将被保险人转移到距事发地最近的合适的医疗机构,并支付被保险人必需的所有医疗运送费用;
2)授权医生认为当地医疗机构的医疗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及时充分的医疗救助时,被保险人将被转移到医疗条件适合的其他邻近医疗机构;
3)若授权医生认为病情需要,救援机构将派遣医护人员在转移过程中护送被保险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4)对被保险人的紧急医疗运送手段,以在事发当地能够提供的合适手段为准;
5)被保险人接受上述救助均须在授权医生的同意下进行。
亲属关怀
1)陪同医疗运送:本公司将会安排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在一起的一名亲属或朋友陪同医疗运送,并支付其在医疗运送中发生的合理的旅行费用。此外,本公司将支付该陪同人员在被保险人住院期间的就近住宿费用,但每晚费用不超过人民币800元,累计入住以5日为限。
2)亲属探病:若在紧急医疗运送中被保险人无人陪同,且被保险人住院的医院离被保险人最近的居住地超过400公里(250英里)以上,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一位被保险人指定的直系亲属以最适宜的交通方式前往探望被保险人,本公司承担该亲属往返交通费及其在被保险人住院期间陪同的必要的住宿费用,每晚住宿费不超过人民币800元,且累计入住以5日为限。
3)安排子女回常住地7.14: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其随行的未成年子女无人照料时,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安排,与其最初旅行同等级别的同样交通方式送其子女返回其常住地,并支付其相关的必要的旅行费用。
4)亲属处理后事: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身故,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其一位直系亲属以最适宜的交通方式前往处理后事并安排该亲属入住附近酒店。本公司承担该亲属往返交通费及其在酒店的住宿费,但每晚住宿费不得超过人民币800元,且累计入住以5日为限。本公司不负责帮助该直系亲属获得事故发生国的签证。
以上服务不包括在医疗必须的情况下,需要将被保险人进行再次转送的指定亲属或朋友的旅行费用。
转送回常住地
如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在对被保险人的救护措施结束后,或者当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病情或者伤势已经稳定可以旅行时,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以其认可的交通方式返回其常住地,但须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回程票的费用。
若授权医生认为有必要,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为被保险人安排医疗护送并承担相关费用。若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在抵达其常住地后仍需住院治疗,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转送被保险人至其指定的医院,若被保险人未能指定医院,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转送被保险人至授权医生指定的医院,该次救援责任终止。
遗体处理
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身故,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按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家属的愿望,将被保险人的遗体或骨灰按下列三种方式之一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1)遗体转运回国籍所在国7.15或常住地:在相关法律许可的前提下,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安排把被保险人的遗体从事发地运至被保险人国籍所在国或常住地,并承担灵柩和灵柩运送费用,其中灵柩费用以人民币3000元为限。
2)火葬:若被保险人遗愿或其家属选择在事发地火葬,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支付火葬费、骨灰盒以及将骨灰盒运回国籍所在国或常住地的费用,其中骨灰盒费用以人民币2000元为限,火葬费用以事发地普通丧葬标准为准。
3)就地安葬:若被保险人遗愿或其家属选择在事发地就地安葬,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就地安葬。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支付不超过人民币8000元的与就地安葬相关的费用。
特别提示
1)未经救援机构事先同意,被保险人及其家属或旅伴不得向第三方就本项责任的费用支付作出任何承诺;
2)如救援机构同意并代替被保险人先行垫付了不属于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任何费用,被保险人应在救援机构提出偿还要求之日起30日内偿还代付款;
3)本合同提供的紧急救援服务在实施过程中因非救援机构原因造成的延误或损失,本公司和救援机构均不承担相应责任;
4)如果被保险人不能严格遵守救援机构所规定的援助程序,本公司将不承担本合同所规定的一切紧急救援服务责任,并立即停止所有的救援服务,不支付任何由于不遵守救援机构的意见和没有征得救援机构同意而产生的费用。若被保险人拒绝救援机构所建议的救护程序,本公司将不承担因此而带来的任何后果;
5)由于本公司和救援机构无法控制的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无法履行救援责任或延误履行救援责任的,本公司和救援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本公司和救援机构无法控制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罢工、航班条件、当地政府或国际组织的行为。
2.4.8 健康管理服务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向被保险人提供下列健康管理服务:
第二诊疗意见咨询服务 被保险人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疾病(见附表),在已经获得诊断(第一诊疗意见)的基础上,可通过本公司联系网络医疗机构进行咨询,以获取书面医疗建议。本公司承担病历等资料的传送费用,其他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支付。
2.4.9 无理赔优惠
如本合同持续生效满3个保单年度,且被保险人在该3个保单年度内未发生任何理赔,则在下个保单年度续保时可享受无理赔优惠,即续保保险费为《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尊享全球个人医疗保险》保险费表中续保时年龄所对应的保险费的95%。
例如:第1、第2和第3个保单年度未发生任何理赔,则第4个保单年度续保时可享受无理赔优惠,第2、第3和第4个保单年度未发生任何理赔,则第5个保单年度续保时仍可享受无理赔优惠,以此类推。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所导致的费用和后果,本公司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患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7.16以及其他遗传性疾病;
2)未告知的既往症7.17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3)门(急)诊配药或出院时带药超过本合同到期日后30日的,其超出30日的药品费用;
4)被保险人进行性病、不孕不育治疗、人工生殖、计划生育手术、性功能障碍治疗、非医学原因而由被保险人主动要求的堕胎、变性手术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5)被保险人因怀孕、分娩、流产、引产、产前检查、母婴产后检查和护理产生的医疗费用;
6)接受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减肥、免疫接种、健康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实验性治疗以及非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整形整容手术;
7)自本合同生效日起首90日内存在、被发现、开始进行或被建议进行的下列治疗:乳房或前列腺的任何医疗症状、扁桃体切除术、增殖腺切除术、痔疮或痔切除术、生殖系统的任何失常、子宫切除术、疝气、椎间盘疾病、胆结石或肾结石,但续保则不受此限制;
8)骨髓、器官获取或寻找的费用,为了移植目的而进行的对捐赠人或被保险人进行的器官摘除及与此相关的并发症的治疗;
9)人造心脏移植;
10)进行任何活细胞冷冻储藏、培植和再培植费用;
11)被保险人使用任何矫正或矫形器材,包括但不限于弓形支撑器、矫正器、或任何用于预防性的服务或供给;
12)被保险人使用轮椅、拐杖、助听器、配镜、安装假牙、牙托或任何其他类似装置的费用;
13)被保险人疗养、静养或特别护理;
14)任何康复费用,但不包括住院治疗所必需的,且在医生的控制和指导下在指定的康复中心进行的康复;
15)任何被保险人直接或间接因酒精中毒、麻醉药、毒品7.18、滥用或依赖药物、或任何上瘾或依赖于形成习惯的物质而导致的伤害或疾病引起的治疗;
16)因学习障碍、多动症、注意力集中缺陷、语言障碍矫正、行为问题和儿童发展问题而接受的治疗;
17)被保险人为获得医疗治疗而产生的运送费,但合同约定承担的急救车费用和紧急医疗运送费用除外;
18)如果被保险人为中国籍人士,保险期间内在美国、加拿大停留每次超过30日或累计超过120日,其在美国和加拿大超出停留期限期间接受治疗发生的费用;
19)如果被保险人为外籍人士,保险期间内在其国籍所在国、美国、加拿大停留每次超过30日或累计超过120日,其在国籍所在国、美国、加拿大超出停留期限期间接受治疗发生的费用;
20)在所选保障地区以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21)在本合同约定的除外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22)被保险人在怀孕28周以上乘坐飞机旅行;
23)医生认为非必需的或额外的费用,例如仅有临床不适症状,入院诊断和出院诊断均不是明确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的住院、超过通常惯例水平的费用;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测试性或研究性治疗的费用;
24)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药物治疗等过程中遭受的医疗意外或医疗事故引发的治疗费用以及由于服用自行购买的药品或未遵医嘱服用医生开具的药品导致的伤害引发的治疗费用;
25)非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药品、避孕类药品、滋补或营养类药品(如:鱼肝油、维生素、矿物质、钙剂等)、提高性功能的药物;瘦身或控制体重类药品、缓泻药、化妆品、美容品;用于戒烟、戒酒、醒酒的药物;无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试验或研究阶段的药物;
26)中药类药品中不包括如下范围:花旗参、冬虫草、海马等;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如鹿茸、胎盘、鞭、尾、筋、骨等;十全大补膏、十全大补丸等滋补类中药;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炮制的各类酒制剂等;膏方;白糖参、红参、玳瑁、雪蛤、蛤蚧、珊瑚、狗宝、琥珀、灵芝、羚羊角粉、马宝、玛瑙、牛黄、麝香、藏红花(西红花)、血竭、燕窝、野山参、移山参、珍珠(粉)、紫河车;
27)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30)被保险人酒后驾驶7.1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7.20,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7.21的机动车;
31)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7.22;
3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3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 合同效力
3.1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于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自载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3.2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有15天的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内向本公司书面申请撤销合同,本合同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投保人犹豫期内撤销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3.3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7.23。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如被保险人已发生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或已接受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健康管理服务,本公司将不接受解除合同申请。
3.4 续保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及风险状况确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投保人支付相应的续保保险费后,本公司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继续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续保时,本公司有权调整本保险的保险费率,经调整的保险费率将通知投保人,自续保合同生效时起适用。
4 保险费
4.1 保险费
保险费将根据投保人在投保时确定的保障地区、保障范围及被保险人的年龄和风险状况进行确定,投保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保险费。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分为半年交、季交两种方式,保险费到期日分别为本合同半年、季生效对应日。如果投保人未能在保险费到期日支付该笔保险费,本合同自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5 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
5.1 预授权
在接受下述任何一项治疗或医疗项目之前,被保险人必须提前48小时通知本公司,获得预授权。“预授权”是指以被保险人所提供的数据的完整性及准确性为基础,由本公司概括性的决定治疗的必需性。只有在被保险人遵守本条规定时,本公司方承担赔偿责任。
本公司有权根据所获得的相关资料,对先前的治疗的必需性提出质询、质疑以及撤销。
1)住院治疗;
2)门诊手术;
3)所有癌症的治疗/化疗/放疗;
4)肾衰的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的门诊治疗;
5)各种精神病治疗;
6)CT、PET-CT、核磁共振(MRI)、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指伽玛刀);
7)包括非上述标准的任何情况下累计超过人民币40000元的慢性病的医学治疗。
在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需要住院的情况下,可以先行住院治疗,但需要在住院治疗48小时内通过服务热线通知本公司。若违反上述规定,本公司保留拒绝支付或部分拒绝支付保险金的权利。
5.2 保险事故通知
除本条款第5.1条“预授权”中规定的情况外,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5.3 受益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项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5.4 保险金申请资料
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本公司有权保留申请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1)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须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入出院证明和出院小结;
3)被保险人住院期间接受手术治疗的,还须提供医院出具的手术证明书;
4)被保险人接受其他治疗的,须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处方和病历;
5)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和费用清单;
6)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接受治疗的,还须提供出入境证件,包含但不限于护照、签证、通行证、旅行证;
7)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紧急救援服务和健康管理服务由本公司与救援机构和服务提供方直接结算,本公司不直接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政府、慈善机构、其他福利计划或商业保险公司等第三方得到了部分补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照本条款的约定进行给付。申请人需提供已注明给付比例或给付金额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或复印件,收据原件或复印件上应同时加盖给付单位的印章。
申请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本公司认为如有必要,可要求相关医疗单位予以鉴定和复查。如需更多信息,本公司可以向实施治疗的医疗人员要求医疗报告。本公司同时可以要求病人进行单独的医疗检查。本公司将支付以上各项的费用。
5.5 直接支付
被保险人在网络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中应由本公司承担部分,本公司将直接与相关医疗机构结算,无需被保险人先行给付。
被保险人在网络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对其发生的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应由其负担但医疗机构未向其本人收取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在接到本公司或者其授权机构通知后,应在30日内退还相应款项;未在30日内退还相应款项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且不退还保险费,且本公司有权向其继续追偿相应款项。
5.6 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金给付时,人民币与其他货币的汇率以费用发生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外汇牌价现汇买入价为准。
5.7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6 其他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6.3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按周岁计算,其中投保年龄以本合同生效日时的周岁为准。在投保本保险时,投保人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将按照下列规则处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条款第6.2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6.4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6.5 联系方式变更
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的住址、通讯地址或联系电话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
如果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6.6 法律适用 一切产生于本保险或与本保险有关的争议,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予以解释。但是,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对被保险人所进行的任何救助均取决并服从于当地的法律、法规,而且不得超出被保险人被救援时所在国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国际条约的范围。
6.7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7 名词释义
7.1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
7.2 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原因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接受全日24小时监护治疗的行为,不包括入住门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等不合理住院以及休养、疗养、身体检查和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挂床住院指办理正式住院手续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每日非24小时在床、在院。具体表现包括在住院期间连续若干日无任何治疗,只收护理费用、诊疗费用、床位费用等情况。
每次住院 指被保险人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的住院治疗期间;如果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与下次入院间隔未超过30天,视为同一次住院。
7.3 意外伤害 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而使身体受到伤害。
7.4 医院 指在当地合法注册,并且有住院医生不间断监控的医疗机构。
7.5 器官移植 指肾、心脏、肺、肝脏、骨髓或骨髓的干细胞移植的医疗行为,但不包括人造心脏的培植。
7.6 床位费用 指被保险人住院期间使用的医院床位的费用。不包括观察病房、陪人床、家庭病床等。
7.7 中国境外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但前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台湾、香港或者澳门地区的,也按“中国境外”处理。
7.8 医生 指具有专业资格认证和诊断处方权,且正在医院执业的医师,但被保险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除外。
7.9 护理费用 指被保险人住院期间根据医嘱所示的护理等级确定的费用。
7.10 门急诊 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原因在医院经过就诊前的正式挂号,且无须住在医院即得到治疗服务的行为。
7.11 牙科诊所 指本公司指定的依法设立的专业牙科诊疗机构,详见列表。本公司保留变更指定牙科诊疗机构的权利。
7.12 旅行 指被保险人以公务、探亲、观光、游览等为目的离开常住地的行为。旅行自被保险人离开常住地始,至返回常住地止。
7.13 突发急性病 指被保险人在事发前未曾患有(包括曾患有但已治愈)但突然发生的急性病症,或事发前已患有的慢性疾病急性发作或恶化,必须立即在医院接受治疗以避免身体健康受到损害。
7.14 常住地 指中国大陆境内的,被保险人日常居住并注明于投保单上的城市。
7.15 国籍所在国 指被保险人持有护照上或在投保申请单及保险凭证上列明的作为国籍的国家。
7.16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7.17 既往症 指投保前已患的、被保险人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
7.18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19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7.2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
2)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
3)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4)持未经审验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驾驶证驾驶;
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7.21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7.22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7.23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现金价值金额=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1-30%)×(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天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期间天数)。已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以上是《
PICC康源高端医疗保险条款》

附: PICC康源高端医疗保险

康源孕中险

看远高端医疗保险投保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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